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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如何评审?导则发布
发布时间: 2025-05-12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范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发布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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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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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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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工作应遵循本导则。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专家评审,是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以及有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家评审所涉及的专家费、食宿交通费等费用,不向检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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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审类型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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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家评审类型包括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综合资质申请、资质增项申请、新增检测参数申请、新增检测场所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包括检测工作场所变更和检测能力变更)等的专家评审。


第七条 专家评审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测机构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实施专家评审3个工作日前向被评审检测机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通知书》(附件1),并由其通知被评审检测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场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天。


第八条 检测机构不能按期接受专家评审的,可提交延期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确定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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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组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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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别和检测参数,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邀请符合条件的其他技术人员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组应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设评审组长1名,专家人数根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范围确定。


第十条 专家评审应公正、公平,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被评审检测机构不得有利害关系,当存在时,被评审检测机构和评审专家应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长应带头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负责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评审专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指定其担任评审组长:


(一)熟练掌握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检测机构资质评审要求,熟悉检测机构运作。


(二)恪守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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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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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评审组长在开展现场评审前应主持召开线上或线下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以及被评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和注册人员等)参加,参会人员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签到表》(附件2)。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宣读评审通知,听取检测机构有关情况介绍,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及日程安排,签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承诺书》(附件3)等。


第十五条 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应按照评审分工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及环境、检测能力和检测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许可要求。


第十六条 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会议,评审组成员参加。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检测机构不符合项,对基本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检测机构在相关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宣布现场评审结束。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3天内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报告》(附件4)等评审材料(报送清单详见附件5)提交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材料封存清单》(附件6)明确的现场评审材料由评审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后密封,交由被评审检测机构留存。


第十九条 评审组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情况,形成“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在20天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后通过系统上报,评审组长对整改情况确认合格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并形成《终止评审报告》(附件7):


(一)检测机构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检测机构有意干扰或不配合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检测机构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存在被考核人员冒名顶替、违规借(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情况;


(五)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专家评审的;


(六)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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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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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现场核查对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场所环境、检测参数、设备设施、检测人员作出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齐全、受控及运行是否有效,有关规定是否合理适用;


(二)检测机构场所是否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拥有独立使用权,检测功能区域划分及仪器设备布局是否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检测机构所申请检测参数是否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四)检测机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所申请的参数要求,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确认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五)检测机构人员配置、社保等是否满足相应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通过查验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报告(含模拟报告),考核现场检测的操作过程,核查检测人员能否完整、规范、熟练地完成检测项目,评价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委托、样品状态、任务分派、样品管理、报告审批等是否规范。


(二)在覆盖所有检测项目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原始记录和报告依据标准是否适宜、执行技术标准是否准确、信息是否完整正确、结论表述是否正确,以及签字、用章是否规范等。


(三)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形式包括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样品复测、见证试验、操作演示、报告验证等,除盲样外,试验所需试样、场地由检测机构准备。


现场核查应覆盖全部参数,其中见证试验应按照必备参数不少于30%、可选参数不少于25%的比例进行抽取。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检测人员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

2.随机抽查检测人员相关检测知识和检测相关规范、标准;

3.提交的现场考核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4.对从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桥梁及地下工程等检测项目的主要操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四)对现场操作难度较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开展检测或检测频率低、标准规范发生实质性变更、能力验证结果存在问题的检测参数,在资质延续现场评审时可重点考核。


(五)评审组根据技术能力考核情况,确认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有必要对参数检测方法或范围、设备的测量范围、精确度等做出限制时,评审组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对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应重点考查资历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有关要求,是否理解和熟悉岗位职责等内容。考核可采取口头问答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检测机构推荐的报告批准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可通过笔试或现场提问方式进行。评审报告应明确报告批准人的签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电子签名管理、检测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情况,以及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的采集留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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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评审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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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现场专家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对评审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养以及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填写《评审专家现场工作评价表》(附件8),随评审报告一并报送。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派监督员对现场评审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反本导则的行为,并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声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坚持团队协作。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评审内容要求实施评审;


(二)对同一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粗暴;


(五)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在评审工作中吃拿卡要,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反规定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约谈处理:


(一)存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无故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培训评价;


(三)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回3次及以上的;


(四)多次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厅指派的评审或检查活动。


经约谈后仍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专家条件;


(二)存在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存在三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行为;


(四)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回3次及以上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评审工作的。


评审专家存在三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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